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3年度,11號
NTDV,103,司家催,11,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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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孟娟
相 對 人 李炳彥
即失蹤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炳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炳彥(男,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五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草屯鎮○ ○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李炳彥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李炳彥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 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 ,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 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 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相對人李炳彥於民國八十三年 六月十九日因意外災難列入失蹤人口,前經父親李文龍向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 明已逾十九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里長 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 、勞保已於八十一年間退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 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查詢 結果瀏覽、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紀錄各一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之家屬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報 警協尋,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投 草警戶字第○○○○○○○○○○號函暨檢附相對人之母徐 寶蓮、北勢里鄰長洪森男胡朝和李明強之訪談筆錄、失 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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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