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金妹
詹錦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月桂、何賴月裡、王賴月娥、曹賴月香
、賴玲玲、賴彤蕾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3年4
月30日本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3,8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