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春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號[97年度執字第1527之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春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6年5月25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