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沛霓
被 告 吳立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沛霓因被告吳立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2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 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35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嗣移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執行,該署檢 察官合法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到案執行,被告 無正當理由未於上揭期日到案,並經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 同被告於102 年9 月10日、103 年4 月17日到案執行,具保 人亦無法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 亦拘提未獲,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 書、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各 1 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刑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 影本4 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3 月21日嘉檢榮三103 執助146 字第6950 號函所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 在押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個人基 本資料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 慧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