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象山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玉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上訴人應由象山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江玉香為象山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道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象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象山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江道生亦已變更為黃江玉香,有其提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影本可稽,茲據更名後之公司暨法定代理人黃江玉香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高 瑞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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