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3號
NTDM,103,交易,3,201405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慶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430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慶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潘慶星前於民國9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下稱前案)。又於9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交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確定。其於98年7 月7 日入監執行前案,至98年9 月1 日停 止刑之執行,改服社會勞動,再於99年5 月19日由易服社會 勞動改入監接續執行上述2 案罪刑,至99年11月10日期滿執 行完畢。
㈡詎潘慶星仍不知悔改,復於102 年12月11日18時40分許,在 南投縣埔里鎮種瓜路某處工地內,飲用鹿茸酒1 瓶後,猶於 同日19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欲返回其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路00號居處。嗣於同日 19時40分許,途經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2 段與北平街口,不 慎自後追撞在該處路口停等紅燈,由童琪傑駕駛之車牌號碼 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 得潘慶星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43毫克而查獲上情。 ㈢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潘慶星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童琪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參見警卷第7-9 頁)。 ㈢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見警卷第14頁)、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 份(見警卷第 10-12 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影本1 紙(見警卷第16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 紙(見警卷第23頁)、現場 照片8 張、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見警卷第24-2 7 頁、第28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潘慶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明知於酒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1.43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騎乘上開機車上路,罔顧自身及 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⑵除上述累犯之前科外, 已曾分別於97年間、102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交簡字第148 號、102 年度交易字第 1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5日、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被告 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今又再為本件犯行,已屬第5 次 酒後駕車,顯未能知所警惕;⑶撞擊他車肇事惟未致人死傷 ;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