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93號
TNEV,103,南簡補,9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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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沈鐿洲
      沈小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沈鐿洲沈小娟各請求被告李麗蕙賠償
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各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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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