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玉芬
被 告 吳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68元〔計算式:
遭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占用部分面積
1坪(即約3.30579平方公尺)≒95,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