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83號
TNEV,103,南簡補,83,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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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玉芬
被   告 吳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68元〔計算式:
遭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占用部分面積
1坪(即約3.30579平方公尺)≒95,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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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