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81號
TNEV,103,南簡補,81,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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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鴻等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
仟陸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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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