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鴻等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叁
仟陸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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