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漏水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77號
TNEV,103,南簡補,77,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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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莊俊賢
被   告 蘇王綢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王綢緞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為新
台幣88,500元,聲明第二項之金額為新臺幣170,000元,二項合
計新台幣25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本件業
經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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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