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莊俊賢
被 告 蘇王綢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王綢緞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為新
台幣88,500元,聲明第二項之金額為新臺幣170,000元,二項合
計新台幣25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本件業
經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