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513號
TNEV,103,南簡,513,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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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凱泰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李季蓉
被   告 郭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70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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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