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504號
TNEV,103,南簡,504,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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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黃彥智
被   告 方淑貞即北園牙醫診所
      林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淑貞即北園牙醫
  診所及林志明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48,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新臺幣178,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8,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審理,併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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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