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文森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37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被告目前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如需提解至本院開庭,應
由原告先行支付提解費1,000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本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被告
歷年來消費及還款明細)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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