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263號
原 告 馬瑛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柏勳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