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91號原 告 徐中萍訴訟代理人 夏明鐸參 加 人 徐厚昕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被 告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被 告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被 告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勇強被 告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昌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被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訴訟代理人 王明一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被 告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訴訟代理人 陳宜汝被 告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景本被 告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櫻訴訟代理人 莊育宙被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被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被 告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訴訟代理人 趙俊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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