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補字,103年度,5號
TNEV,103,南勞小補,5,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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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清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遇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600元,應
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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