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許晉華
鄭玉龍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闕淑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路0段00號7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為管轄之抗辯,應屬可採,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