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上訴人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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