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呂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建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