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814號
TNEV,102,南小,814,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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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呂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建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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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