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309號
TPBA,103,訴,309,2014050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黃哲垣
 黃成助
 黃成修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呂順明
 張富欽
參 加 人 黃哲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哲鍾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兆慶嘗之派下員,渠等以 管理人黃哲鍾未盡職責致影響派下員之權益為由,於民國10 2 年10月3 日檢附派下現員465 名罷免同意書,送請被告予 以備查該罷免黃哲鍾案。被告乃以102 年10月11日府民宗字 第1020247227號函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