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柏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邊泰明(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紀延儒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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