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16號
TPBA,103,訴,116,201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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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瑞文(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件,對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6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
,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
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
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
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洪慕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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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