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6號 103年5月1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應宗 送達代收人 林美華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李嬡婷律師原 告 陳泰淞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悅記(原名:祭祀公業陳悅 記)代 表 人 陳錫說 陳勇志 陳澤南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吳秉裕律師參 加 人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年吉(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邱彥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5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