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726號
TPBA,102,訴,1726,2014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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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鍾秉憲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許英傑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健智(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立倫
 吳佩蓁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崇旗
參 加 人 周猶龍
 謝聰烈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726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關當事人欄所載「複代理人潘韻帆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許英傑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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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