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清良(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馮基源 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陳塘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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