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永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庭
聲請人 陳逸松
陳逸政
陳逸忠
陳逸哲
馬珠華
兼共同送達 陳崇善
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聲請給付款
項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54,310 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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