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溢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