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294號
TPEV,103,北補,294,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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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西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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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