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292號
TPEV,103,北補,292,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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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蔡語嫣
法定代理人 王玉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小南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2,1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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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南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