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蔡語嫣
法定代理人 王玉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小南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2,1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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