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正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政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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