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康璽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仕特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
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
即坐落臺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三房屋,其經有鑑定
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
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
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合併計算遲付租
金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
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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