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錢圓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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