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246號
TPEV,103,北補,24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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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錢圓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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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