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224號
TPEV,103,北補,224,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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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江幼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衍國(即晶品牙醫診所)間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被告黃衍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晶品牙醫診所之營業登記資料(資料上須載明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
四、陳報兩造僱傭契約。
五、釋明應給付之薪資(如存簿轉帳紀錄、薪資單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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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