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967號
原 告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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