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5967號
TPEV,103,北簡,5967,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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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967號
原   告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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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