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5596號
TPEV,103,北簡,5596,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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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96號
原   告 熊秀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賴鈺惠發支付命令,惟
賴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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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