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57號
原 告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捌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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