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85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被 告 簡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公寓大廈規約第25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 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 寓大廈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 之公寓大廈規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