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30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登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顏忠信、黃淑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00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