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4300號
TPEV,103,北簡,4300,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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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30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登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顏忠信黃淑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00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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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