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81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于潔
被 告 鄧亦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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