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3635號
TPEV,103,北簡,363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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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36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黃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 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帳 號0000000000000000額度內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貸款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則於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改依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㈡詎被告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核撥貸款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四十六萬零四百六十三元 及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一般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六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未按 期繳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三、證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申請書影本一 件、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交易紀錄 查詢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之約定,兩造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



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 件、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一件催收帳卡查 詢一件、交易紀錄查詢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 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十六萬 零四百六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第一審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5,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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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