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秀雄
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
訴訟代理人 蕭元華
王儒一
林坤良
法定代理人 陳烈雄
訴訟代理人 林江海
王伯寧
被 上訴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
訴訟代理人 許丁仁
林怡均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因上訴人僅依非財產權訴訟
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二百七十元,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
裁判費銀元一元,上訴審則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五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