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83號
上 訴 人 朱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莉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