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訴訟代理人 林敏
被 告 天璟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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