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999號
TPEV,103,北小,999,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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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楊曜亘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曜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佰
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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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