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68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被 告 葉雲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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