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蔡玉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樓思強發支付命令,
惟樓思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
0,000 元,應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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