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2號
TPEV,103,北勞小,2,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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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王松齡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被   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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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