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2年度,218號
TPEV,102,北金簡,218,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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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紀章(原名費孫紀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紀章間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8號返還融
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 103年4月8日送達於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 即103年4月9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上訴期間之末 日應為103年5月3日,上訴人遲至103年5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 ,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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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