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99號
TPHM,90,附民,99,2001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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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錦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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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