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194號
TPEV,102,北簡,9194,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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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194號
上 訴 人 高鳳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豐姿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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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